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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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乙○○告兼代表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7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912號、94年度偵字第9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址設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銳興公司)」之代表人。明知「小魔女DOREMI圖樣」、「DORAEMON圖樣」分別係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映公司)及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擁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初起,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十九之五號「展銳興公司」,未經前開著作權人「東映公司」及「小學館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前開「小魔女DOREMI圖樣」、「DORAEMON圖樣」壓印於色紙、畫冊、筆盒、信紙、信套、尺、相框、彩色筆等文具上,繼而將之販售予國內各零售文具店,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而以之常業。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為警持搜索票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十九之五號「展銳興公司」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文具商品。因認被告乙○○涉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1項之罪,被告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涉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94條、第91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上開未經著作權人「東映公司」及「小學館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前開「小魔女DOREMI圖樣」、「DORAEMON圖樣」壓印於色紙、畫冊、筆盒、信紙、信套、尺、相框、彩色筆等文具上,繼而將之販售予國內各零售文具店之行為,然辯稱其係自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即開始製作上開文具,且係於我們著作權法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後一年內之九十三年三月間即遭查獲,應有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過渡時期條款之適用等語。
四、按我國已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日本國亦係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其國民之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不論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有關「首次發行」之要件,縱其創作時間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只要該著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系爭美術著作「小魔女DOREMI圖樣」、「DORAEMON圖樣」,係日本人分別至遲於八十九年、五十九年創作完成,依上述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固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敘明。
五、惟按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亦分別規定:「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按即權利侵害之救濟與罰則)之規定」、「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
六、經查:
(一)被告早自八十九年間左右即開始製作前開「小叮噹」相關文具,自九十年間左右即開始製作「小魔女」相關產品各節,業經證人即為被告代工之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而證人甲○○亦證稱:「被告小叮噹是先製作,隔一年再製作「小魔女」,「小魔女」做了二、三個月就沒有再做了等語;並有被告提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三月七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十月八日、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之出貨單附卷可證,以上足證被告所辯其早於八十九年、九十年間即開始製作上開「小叮噹」、「小魔女」相關文具一節,信而有據,堪以採信。
(二)被告係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警查獲一節,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書附警卷第一頁可參,當時距著作權法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尚未達一年自明。
(三)是綜上所述,被告既係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且未於著作權法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再行銷售其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有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之適用而不適用同法第六章、第七章關於權利侵害之救濟與罰則之規定。公訴人雖認被告重製之時間係九十一年初起,但與前開證人及證物顯示之情形不符,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於九十一年之後有違反著作權法未經授權重製他人著作之情事,應認被告之犯嫌尚有未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不察,遽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是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無罪,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附表一┌───┬──────────┬──────┐│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小魔女信套│492本│├───┼──────────┼──────┤│二│小魔女信套、信本│各338、296本│├───┼──────────┼──────┤│三│小魔女信套│341本│├───┼──────────┼──────┤│四│小魔女幸運星│200本│├───┼──────────┼──────┤│五│小魔女鐵盒、PVC筆盒│各63、26盒│├───┼──────────┼──────┤│六│小魔女練習本│360本│├───┼──────────┼──────┤│七│小魔女信套、文具│36組│├───┼──────────┼──────┤│八│小魔女信本│564本│├───┼──────────┼──────┤│九│小魔女撲克牌│10份│├───┼──────────┼──────┤│十│小魔女剪貼簿│28本│├───┼──────────┼──────┤│十一│小魔女畢業紀念冊│19本│├───┼──────────┼──────┤│十二│小魔女書套│31本│├───┼──────────┼──────┤│十三│小魔女杯子│109個│├───┼──────────┼──────┤│十四│小魔女色紙│608本│├───┼──────────┼──────┤│十五│小魔女練習本│492本│├───┼──────────┼──────┤│十六│小魔女筆袋│18個│├───┼──────────┼──────┤│十七│小魔女鐵盒│23個│├───┼──────────┼──────┤│十八│小魔女PUC筆盒│21個│├───┼──────────┼──────┤│十九│小魔女信紙│449本│├───┼──────────┼──────┤│二十│小魔女畢業冊│67本│├───┼──────────┼──────┤│二一│小魔女特價包│93包│├───┼──────────┼──────┤│二二│小魔女6支入鉛筆│540支│├───┼──────────┼──────┤│二三│小魔女練習本│396本│├───┼──────────┼──────┤│二四│小魔女6支入鉛筆│480支│├───┼──────────┼──────┤│二五│小魔女信本│667本│├───┼──────────┼──────┤│二六│小魔女信本│312本│├───┼──────────┼──────┤│二七│小魔女信封│2700個│├───┼──────────┼──────┤│二八│小魔女幸運星│100本│├───┼──────────┼──────┤│二九│小魔女色紙│724本│├───┼──────────┼──────┤│三十│小魔女畢業內冊及畢冊│各306、8本│├───┼──────────┼──────┤│三一│小魔女彩色筆│24盒│├───┼──────────┼──────┤│三二│小魔女彩色筆│12盒│├───┼──────────┼──────┤│三三│小魔女彩色筆│24盒│├───┼──────────┼──────┤│三四│小魔女相框│68個│├───┼──────────┼──────┤│三五│小魔女相框│136個│├───┼──────────┼──────┤│三六│小魔女迷你信封│2000個│├───┼──────────┼──────┤│三七│小魔女外盒│48個│├───┼──────────┼──────┤│三八│小魔女彩色筆│26盒│├───┼──────────┼──────┤│三九│小魔女練習簿│372本│├───┼──────────┼──────┤│四十│小魔女杯子│73個│├───┼──────────┼──────┤│四一│小魔女畢業冊│73本│├───┼──────────┼──────┤│四二│小魔女彩色筆│34盒│├───┼──────────┼──────┤│四三│小魔女外盒│600個│└───┴──────────┴──────┘附表二┌──┬────────┬────┐│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小叮噹色紙│4本│├──┼────────┼────┤│二│小叮噹畫冊│276本│├──┼────────┼────┤│三│小叮噹畫冊│180本│├──┼────────┼────┤│四│小叮噹書套│134個│├──┼────────┼────┤│五│小叮噹扇子│115個│├──┼────────┼────┤│六│小叮噹畫冊│108本│├──┼────────┼────┤│七│小叮噹膠水│1080個│├──┼────────┼────┤│八│小叮噹六孔尺│2880支│├──┼────────┼────┤│九│小叮噹畫冊│252個│├──┼────────┼────┤│十│小叮噹整理包│14個│├──┼────────┼────┤│十一│小叮噹畫冊│300本│├──┼────────┼────┤│十二│小叮噹畫冊│276本│├──┼────────┼────┤│十三│小叮噹畫冊│372本│├──┼────────┼────┤│十四│小叮噹畫冊│300本│├──┼────────┼────┤│十五│小叮噹外盒│258盒│├──┼────────┼────┤│十六│小叮噹外盒│40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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