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乙○○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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