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蔡爾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正,及其中:
1、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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