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林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參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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