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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