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陸中傑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再開準備程序裁定及準備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洪文慧~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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