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子馨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 律師
陳世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694號、第695號、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馨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子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林子馨以懷孕為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迄至107年4月7日止已懷孕16週,有被告提出之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考量上情,且參酌檢察官亦同意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以被告交保等節,認如命被告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尤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