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