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翰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翰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傷害│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1年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4月7日晚間│99年10月14日20時││││5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100年度偵│││第17112號│字第1409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101年度上訴字││││第266號│第12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5日│101年5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1年度上訴字││││第266號│第1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1日│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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