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徐曼萱 被告 葉洋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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