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漢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被告 黃棖旺
鄭乃介
黃盈仁
黃素華 (HUANG,SU-HUA)
黃國鐘
黃淑芬
黃淑惠
黃賜松 (原名 黃泰綸 )
黃美絨
黃美碧
黃素艷
黃阿娥
黃瓊瑤
黃國峰
黃國書
林炳睿 (原名 林炳官 )
林宗漢
黃素貞
陳黃幸
王開西
王春燕
王義勝
王義博
黃麗美
黃武 雄
黃桂雲
黃俊 評
王綵羚 (原名 王刁 )
黃雅如
黃忠仁
黃雅慧
黃再和
李威霖
李宇松 (原名 李威孟 )
李素貞
李大龍
賴炳宏
賴玟 伶
賴玟妙
林亮維
林壽金
林茂松
林茂榮
林慧婷
林瑞田
張素滿
陳志文
陳詠宏 (原名 陳志彬 )
陳瓊華
陳淑貞
黃 陳秀杏
陳義雄
白黃花足
黃麗麗
黃麗蓉
黃炳文
黃炳豪
陳豐欽
陳建帆
陳玉櫻
吳黃暫
莊俊彥
莊秀惠
莊國慶
莊錦鳳
莊德和
王建華
王淑芳
王淑苓
王丙丁
王木慶
王美惠
尤 王敏珍 (原名 尤王藝樺 、王敏珍)
陳三龍
王建中
王俊欽
郭建宏
郭佩靈
郭佩青
郭孟璋
黃秀蓉
郭宗琦
郭宗鑫
陳金英
郭秀鳳
郭福生
郭子鳴
何郭玉櫻
施霈歆
施儒龍
施裕國
高 郭玉定
郭秀芬 (原名 郭秀款 )
郭秀珠
朱 吳富美
吳阿枝
吳阿鑾
吳富裕
吳太烱
吳金鳳
黃 吳阿琴
吳金香
吳金娃
吳金姝
吳王也
吳進旺
吳正琳
吳惠芳
吳惠淑 法定代理人 莊曜銘 被告 吳陳雲
吳偉釩
吳宗杰
吳宗昇
吳志男
王奇章
王奇添
王奇堅
莊 王素霞
林永芳
林杏娟
林杏珍
郭鴻銘
呂郭敏貴
郭富貴
黃 郭富美
楊焱霞
郭永祝
郭庭怡 (原名 郭正國 )
郭玉燕
郭正全
郭玉秀
郭玉英
郭正文
謝柯素貞
謝秉錞 (原名 謝文欽 )
謝娟娟
謝佳芬
謝雅惠
謝婷羽
謝佳蓉
許維峯
吳蘭金
許宇萱
許宸瑜
謝眞珠
謝眞福
謝眞美
陳盈秀
謝旺達
張郭梅 訴訟代理人 張道銘 被告 林勤聖
黃銘弘
黃育修
郭峙廷
郭盛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一0九二‧五四平方公尺,應分割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囑土地字第一0六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其中如附圖所示A、B部分之土地(面積分別為七二八‧三六平方公尺、六0‧七0平方公尺,併成一筆,共計七八九‧0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鄭乃介取得,並各按應有部分十三分之二、十三分之十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如附圖所示C部分之土地(面積一二一‧三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棖旺取得;如附圖所示D部分之土地(面積一八二‧0九平方公尺),分歸如附表編號4至156所示之被告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除被告黃棖旺、鄭乃介、郭永祝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又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故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分割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11月11日法囑土地字第10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之方案,僅因該判決所列共有人有缺漏,致前案判決當然無效,另原共有人 黃郭昭治 之繼承人部分已由被告鄭乃介購得,故原告主張依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由原告及被告鄭乃介取得如附圖所示A、B部分(併成一筆),由被告黃棖旺取得如附圖所示C部分之土地,如附圖所示D部分之土地則由如附表編號4至156所示之被告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且被告黃棖旺、鄭乃介、王開西、王春燕、陳盈秀、謝旺達、郭永祝均表示同意依前案判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棖旺、鄭乃介、王開西、王春燕、陳盈秀、謝旺達、郭永祝表示:同意依前案判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面積為1,092.54平方公尺,地目田乙節,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73頁)。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無法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以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二)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上種有文旦、芒果、玉桂等作物,北側有一鐵皮造平房,門牌編為麻豆口5之21號,據原告稱該建物為訴外人 黃碧梅 所搭建,據悉黃碧梅已過世,由其配偶即被告王開西作為倉庫及農具間使用,系爭土地西側鄰同段977地號土地(南49線道路)等情,業經前案法官會同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到場履勘明確,有勘驗測量筆錄暨現場照片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7至186頁)。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以東西向方式分割系爭土地,使每筆土地皆能鄰西側道路,原告與被告鄭乃介同意共有如附圖所示A、B部分之土地,被告黃棖旺同意分得如附圖所示C部分之土地,原公同共有之被告即附表編號4至156所示之被告取得如附圖所示D部分之土地,並保持公同共有,且被告王開西、王春燕、陳盈秀、謝旺達、郭永祝均表示對於原告之方案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06、172頁),復考量系爭土地之位置及性質、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以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提出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尚屬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
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1黃棖旺9分之12鄭乃介18分之113李漢東18分之24黃盈仁編號4至156之人公同共有6分之15黃國鐘6黃淑芬7黃淑惠8黃賜松9黃美絨10黃美碧11黃素華12黃素貞13林炳睿14林宗漢15黃國峰16黃國書17黃阿娥18黃素艷19黃瓊瑤20陳黃幸21王開西22王春燕23王義勝24王義博25黃麗美26 黃武雄 27黃桂雲28 黃俊評 29王綵羚30黃忠仁31黃雅慧32黃雅如33黃再和34李威霖35李宇松36李大龍37李素貞38賴炳宏39 賴玟伶 40賴玟妙41林亮維42林壽金43林茂松44林茂榮45林慧婷46林瑞田47陳義雄48張素滿49陳志文50陳詠宏51 黃陳秀杏 52陳瓊華53陳淑貞54白黃花足55黃炳文56黃炳豪57黃麗麗58黃麗蓉59陳豐欽60陳建帆61陳玉櫻62吳黃暫63莊國慶64莊秀惠65莊俊彥66莊德和67莊錦鳳68王建華69王淑芳70王淑苓71王丙丁72王木慶73王美惠74 尤王敏珍 75陳三龍76王建中77王俊欽78郭建宏79郭佩靈80郭佩青81黃秀蓉82郭孟璋83郭宗琦84郭宗鑫85郭福生86郭秀鳳87陳金英88郭子鳴89何郭玉櫻90施儒龍91施裕國92施霈歆93 高郭玉定 94郭秀芬95郭秀珠96吳金鳳97黃吳阿琴98吳金香99吳金娃100吳金姝101吳王也102吳進旺103吳正琳104吳惠芳105吳惠淑106吳富裕107吳太烱108 朱吳富美 109吳阿枝110吳阿鑾111吳陳雲112吳宗杰113吳宗昇114吳志男115吳偉釩116王奇章117王奇添118王奇堅119 莊王素霞 120郭鴻銘121林永芳122林杏娟123林杏珍124呂郭敏貴125郭富貴126黃郭富美127楊焱霞128郭永祝129郭正全130郭庭怡131郭正文132郭玉燕133郭玉秀134郭玉英135謝柯素貞136謝秉錞137謝婷羽138謝娟娟139謝佳芬140謝雅惠141謝佳蓉142謝眞福143陳盈秀144謝旺達145謝眞珠146謝眞美147許宸瑜148許宇萱149吳蘭金150張郭梅151許維峯152林勤聖153黃銘弘154黃育修155郭峙廷156 郭聖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