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25號
上 訴 人  楊厚嶽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鴻騰 間因99年度北小字第232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