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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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69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元,並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按月給付1萬5000元之扶養費至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為止。而聲請人丙○○為00年0月0日生,自112年7月12日起至其成年之期間為3年9個月又26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故本件將來扶養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萬7,000元【計算式:15,000×(45+26/30)月=687,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請求過去代墊之扶養費54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2萬7,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