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垚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裕琳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被告保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