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鏡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鏡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5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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