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建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建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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