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郭益霖 被告 彭水平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