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梁子潁 被告 黃柏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判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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