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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