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欣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受任人 梁秀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坤謀第一商業銀行五│五五九三七│ 陸仟肆佰 陸拾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000000│││││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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