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世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伍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世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湘公司)前於民國91年6月17日邀同被告甲○○、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就被告世湘公司於現在及未來對原告所負債務在新台幣(下同)3,600萬元之範圍內,由上開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嗣被告世湘公司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時間,陸續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9筆金額共計8,720,000元,其中除如附表編號3之借款,約定自借款日起至到期日止分48期平均攤還外,其餘借款部分,則均約定按月給付利息,本金於到期日一次清償。利息並分別約定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給付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均約定逾期清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原告均已依約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付與被告世湘公司。詎被告世湘公司自93年11月
8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世湘公司迄今尚欠本金8,5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另被告甲○○、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對於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借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客戶還款查詢資料各9件、戶籍謄本3件、約定書、保證書及被告世湘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而被告世湘公司、甲○○、丙○○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68,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2項規定,登載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亦即登載新聞紙之費用,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85,843元及登載新聞紙費用400元,合計86,243元(即85,843+400=86,243),本件被告因受敗訴判決,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趙思芸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沈瑞芳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日期│借款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新台幣)│(民國)│(新台幣)││利率│├──┼──────┼──────┼──────┼─────────┼─────────┤│1│1,270,000元│93年7月22日│1,270,000元│自93年11月22日起至│自93年12月23日起至││││94年1月18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六點八三五。│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860,000元│93年8月23日│860,000元│自93年11月23日起至│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4年2月19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3│2,760,000元│93年8月23日│2,608,477元│自93年11月23日起至│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7年8月23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六點八一。│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4│520,000元│93年8月25日│520,000元│自93年11月25日起至│自93年12月26日起至││││94年2月2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5│1,000,000元│93年10月8日│1,000,000元│自93年11月8日起至│自93年12月9日起至││││94年4月6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6│240,000元│93年10月21日│240,000元│自93年11月21日起至│自93年12月22日起至││││94年4月19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7│310,000元│93年11月2日│310,000元│自93年12月2日起至│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5月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8│1,000,000元│93年11月15日│1,000,000元│自93年11月15日起至│自93年12月26日起至││││94年5月14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9│760,000元│93年12月2日│760,000元│自93年12月2日起至│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5月30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清償日止,逾期在6││││││分之七點五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合計│8,720,000元││8,568,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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