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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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乙帆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相 對 人 蔡長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
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審核聲請人
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核閱,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附表:計算書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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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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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15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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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4,000元│聲請人預納│
│費│││
├────────┼───────┼───────────┤
│相對人應負擔費用│6,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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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