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相 對 人  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
經本院99年度潮簡字第3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百分之99,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經調卷審查後,相對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載之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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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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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1,330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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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費│1,500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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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830元│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即│
│││2,802元,其餘由聲請│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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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2,830元99%=2,802元(計算至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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