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瑋倫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瑋倫因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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