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9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秀玉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下午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前,因不滿 湯秀惠 深夜搬家造成之聲響,其外出查看時大門遭反鎖,湯秀惠卻未協助其向房東說明,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手持棍狀物敲擊告訴人鑫彩網通有限公司向告訴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湯秀惠所管領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尾門玻璃、後擋風玻璃等,致令毀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9年4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