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胡湘玲 (即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334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述報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前述報表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並須附會議記錄),經本院命聲請人限期補正,於102年2月22寄存送達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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