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附民原告 許美紋
附民被告 陳鵬仁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號,嗣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5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