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告 張碩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張碩傑所涉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