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2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對本院103年5月30日103年度聲國字第26號裁定不服,而誤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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