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 楊智淵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三行關於「自民國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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