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乙○○
送達代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萬零捌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