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友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異議之訴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