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德 間清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政德之戶籍謄本,並陳報其可得送達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如未能提出被告林政德之戶籍謄本,應陳報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可得特定對象之資料。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