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44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德 間清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政德之戶籍謄本,並陳報其可得送達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如未能提出被告林政德之戶籍謄本,應陳報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可得特定對象之資料。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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