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上列原告3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之請求,原告丙○○、甲○○、乙○○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101,650元、2,961,375元、190,875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30,403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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