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14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356號、第56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6年度易字第92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素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第2行、㈡第2行之「竊取」均更正為「徒手竊取」、犯罪事實一㈠第7行之「SEXYLOOK級效保濕酵素」應更正為「SEXYLOOK極效保濕酵素」;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陳素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搜索扣押筆錄2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復衡諸其前有竊盜案件之論罪科刑紀錄、其再犯竊盜罪之原因、目的、手段,竊取被害人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見106偵5663卷第10頁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並參酌被害人等之刑度意見(見本院106易92
6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順序),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竊取被害人 鄧春香 之「UNIDESIGN超短襪、自白肌浸透玻尿酸保濕、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曼思水性可剝指甲油、UNIDESIGN臉部專用濕巾、日本近江方形保溼護唇膏、媚比琳棒棒糖潤唇筆覆、嬌生嬰兒活力亮澤洗髮、富士山水濕巾、英人琴酒迷你酒50ml、化妝海綿(附收納袋)、高絲極上保濕凝凍面膜膠、白雪美精馬油面膜、SEXYLOOK極效保濕酵素、美麗日記修護能量黑珍珠、高絲光映透嬰兒高效保濕、新琦肌橙花保濕精華乳水、高絲光映透嬰兒肌亮白保濕、人參龜鹿藥酒、冰火葡萄伏特加、萊雅精緻護髮精油玫瑰精、媚比琳純靜礦物鑽白光透、雅芳曬後蘆薈凍、美國傑克丹尼田納西威士、野火雞波本威士忌50ml、蒂巴蕾絲襪、粉紅肌膚乳、防滑襪套、淨味劑、彈性褲、美眉隨身瓶、隱形襪、卸妝棉、超短襪、彈性絲襪、星巴克咖啡、暖宮貼片、化妝配件包、晶透雪亮飲、蕾妮亞衛生棉及冰火摩西多風味等物品」;就犯罪事實一㈡竊取被害人 夏仁利 之現金425元及鑰匙1串,均已由警方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5356號卷第23至28頁;106年度偵字第5663號卷第24頁),是被告竊得之物,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順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356號106年度偵字第5663號被告陳素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素麗曾因多次竊盜前科,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苗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下列時、地為竊盜行為:
(一)於106年10月3日14時許,在苗栗縣○○市○○路○○○號1樓之統一超商店內,竊取UNIDESIGN超短襪、自白肌浸透玻尿酸保濕、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曼思水性可剝指甲油、UNIDESIGN臉部專用濕巾、日本近江方形保溼護唇膏、媚比琳棒棒糖潤唇筆覆、嬌生嬰兒活力亮澤洗髮、富士山水濕巾、英人琴酒迷你酒50ml、化妝海綿(附收納袋)、高絲極上保濕凝凍面膜膠、白雪美精馬油面膜、SEXYLOOK級效保濕酵素、美麗日記修護能量黑珍珠、高絲光映透嬰兒高效保濕、新琦肌橙花保濕精華乳水、高絲光映透嬰兒肌亮白保濕、人參龜鹿藥酒、冰火葡萄伏特加、萊雅精緻護髮精油玫瑰精、媚比琳純靜礦物鑽白光透、雅芳曬後蘆薈凍、美國傑克丹尼田納西威士、野火雞波本威士忌50ml、蒂巴蕾絲襪、粉紅肌膚乳、防滑襪套、淨味劑、彈性褲、美眉隨身瓶、隱形襪、卸妝棉、超短襪、彈性絲襪、星巴克咖啡、暖宮貼片、化妝配件包、晶透雪亮飲、蕾妮亞衛生棉及冰火摩西多風味等物品(價值約新台幣【下同】4376元,均已發還),裝入其所有之背包及內衣裡,未經結帳即欲離開現場,嗣經店長鄧春香發現有異後,報警當場查獲。
(二)於106年10月23日11時3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號之旺客來包子店,乘店長夏仁利進入廚房工作之際,竊取夏仁利所有置放在桌上之現金425元及鑰匙1串(均已發還),得手後欲離去時,遭夏仁利發現報警查獲。
二、案經鄧春香及夏仁利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素麗在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鄧春香及夏仁利指訴之情節一致,且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職務報告、監視攝影機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素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前開罪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8日
檢察官劉順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琬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