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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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隆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被告屏東縣滿州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余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申租被告管領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租期10年,興建期間(3年)之租金為每年每公頃新台幣(下同)2萬元,之後則為每年每公頃6萬元,則其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56,910,288元【計算式:118.5631×20
000×3+118.5631×60000×7=00000000】,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72,695,130元【計算式:0000000×230=000000
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910,288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2,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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