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0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萬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2日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6,125,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6,9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17,87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