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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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林淑鳳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