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90號

聲請人 葉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葉文田 於民國114年5月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苗栗縣○○鎮○○0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