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夏香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秋東 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康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520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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