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簡文吉 法定代理人 簡英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簡文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文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電信費用新臺幣21,221元及利息,惟經核債務人簡文吉於民國92年2月17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無權利能力,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108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債務人申請門號時之監護人同意書,及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通知債務人之監護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年9月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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