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敔書選任辯護人楊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敔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