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洪孟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88-SD-0000000-011000002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88-SD-0000000-011000003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88-SD-0000000-011000004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88-SD-0000000-011000005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88-S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