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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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7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戴添星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戴添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㈡請釋明本件被繼承人戴添星有何遺產可供管理?遺產有何
可供管理之實益?㈢本院已依聲請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惟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已來函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㈣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避免
被繼承人無遺產或遺產變賣、拍賣不易,並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10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