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辛○○
己○○丁○○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壬○○戊○○癸○○丙○○庚○○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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