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0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賴玉芬┌─────────────────────────────────────────────┐│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86-NX-0000000-0│1│292││││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