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原告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被告崴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被告戊○○
己○○乙○○庚○○甲○○ 陳村泚 (原名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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