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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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