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吳永豪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劉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