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志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借款金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相對人於100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80萬元,惟依所附之本票影本5張,加總金額僅新台幣78萬元),或提出借款新台幣8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